1、开票机号是开具发票的机器的一个编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
3、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4、同时,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发票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
5、因此,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发票,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发票,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
6、扩展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凭《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第三联、加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7、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领购“金税卡”、“IC卡”后,持以上有关证件和IC卡及金税卡到到其主管防伪税控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发行事宜,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8、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9、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10、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11、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12、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13、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14、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15、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16、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17、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18、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19、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
20、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21、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22、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
23、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24、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2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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