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玫 陈锋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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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券商员工“无证上岗”被罚。
7月31日,江西省证监局发布了中航证券原海南海口营业部员工杨某的一则处罚决定。
决定显示,经查,江西省证监局发现杨某在中航证券原海南海口营业部任职期间,在未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向投资者违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为此,江西省证监局决定对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记者8月1日向中航证券发送采访函询问相关问题并致电确认,工作人员表示,会转达给相关部门,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无证荐股”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券商一线员工因“无证上岗”而被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
今年7月17日,针对第一创业(002797)长沙分公司原经纪人赖某存在“无证荐股”等方面的违规行为,湖南证监局接连下发两份处罚《决定》。经查,第一创业分公司原证券经纪人赖某在从业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通过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体向投资者提供大盘分析、个股点评、个股推荐、个股买卖建议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湖南证监局指出,第一创业分公司存在合规管控不到位,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核查和报告违法违规线索,客户回访、佣金调整、投诉处理等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形。
对此,湖南证监局决定,对第一创业证券长沙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分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湖南证监局对当事人赖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与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相关业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无证”发研报
今年5月23日,太平洋证券收到来自云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据悉,太平洋证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五大违规行为。其中,两大主要问题直指分析师“无证上岗”。
云南证监局指出,太平洋证券5人未取得分析师资格,但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其中4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均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1人既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也未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
同时,太平洋证券合规审核虽然在2021年11月8日已关注到某员工的证券分析师资格问题,但迟至2022年4月8日,该问题仍未解决。
最终,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太平洋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云南证监局指出,太平洋证券应认真学习证监会的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严肃内部问责,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和问责工作,向云南证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
为何屡禁不止?
记者查阅相关法规显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对于处罚尺度,第三十三条亦明确指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无证投顾”为何屡禁不止?有行业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首先,“无证投顾”存在隐蔽性,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其活动。其次,“无证投顾”往往以低费用、高回报等诱惑投资者,吸引了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再次,一些“无证投顾”可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投资建议,从而获得一定的认可度。最后,一些投资者对于“无证投顾”的监管问题存在一定的盲区,缺乏对其风险的认识和警惕性。
对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该分析人士表示,“无证投顾”问题的根本解决还需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效能和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风险意识培养,提高他们对“无证投顾”的警惕性,避免受到其误导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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